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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覃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某某自2013年6月起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覃某某满18周岁止,覃某某康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凭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覃某某未能提供。经我院调查,周某某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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