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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