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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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