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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