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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