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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甲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郁程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不知下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乙由原告抚养,夫妻无共同财产。

原告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杨**、被告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家庭成员的情况。

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

证据四、应城市三合镇周杨村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组成家庭,且生育一子。2006年外出打工后,至今被告再未在本村出现。

证据五、计划生育证明书,证明2005年原被告之子杨**是在计划内生育。

被告辩称

被告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审查,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杨**在广东省务工时,与被告董*相识并相恋。年月日在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原被告在外务工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同年8月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查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董*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被告董*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后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未加培养,当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的矛盾增多时,没有积极化解,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被告的离家出走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与被告董*离婚。

二、婚生子杨*乙由原告杨*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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