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玉凤诉刘正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甲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雄诉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乾*与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