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甲因与被上诉人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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