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晏某某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陈*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晏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甲*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