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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晏某某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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