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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