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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18941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18941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某某名下价值共人民币51894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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