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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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