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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张*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锋诉被告张*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柯*锋以与被告在南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要与被告离婚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已与被告在南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目的已经达到。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柯某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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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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