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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欧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欧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自己曾有过一段婚史并生育有一子的事实,但因被告上门向原告父母哭求婚事,获得原告父母谅解后,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欧甲u0026times;。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锁事无故挑起事端,恐吓原告和孩子,甚至不同意原告回娘家,如果原告要出门必须要搜身,夜里原告打电话给家里,被告即抢原告的电话不允许原告和家里人联系,对原告白天的活动对话全部进行录音监控,这样的生活实在让原告坐立不安。2014年6月13日晚上,被告再次挑起事端并要殴打原告,并将原告驱赶离家。事后原告回家但门锁却被被告换掉无法入住,至此原告一直寄居在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被告归还原告的个人财产(电视、空调(2个)、冰箱、微波炉及沙发、餐桌1套);4、被告归还原告父母给他的69000元;5、被告返还原告证件(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免疫证)及协助原告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6、分割位于汕头市龙眼园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房的婚后按揭款项36400元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合计145600元(一半);7、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述的内容不属实。婚前我有向原告讲明有一段婚史,在征得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同意下双方才结婚。我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儿子,今年7岁,现在孩子与前妻共同生活。2014年6月13日晚上原告自己要外出旅游,不是我赶走原告的。每个家庭都会发生小矛盾,今后我会改正,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原、被告有比较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好,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欧甲u0026times;。婚后,双方因家庭锁事等而产生纠纷。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再次产生纠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其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房地产产权情况表》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冰释前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欧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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