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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因工作结识。双方于2012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XX月XX日和2014年XX月XX日分别生育了两个婚生女儿吴某甲、吴**。被告隐瞒婚史,且与他人同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婚后沉迷赌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请求:1、判准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汽车三辆,分别为粤DRNXXX、粤DM4XXX及粤DP0XXX号牌。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的房产一套;3、婚生女吴某甲、婚生女吴**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两女儿年满十八周岁;4、被告赔偿原告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离婚证,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才坦白婚史并于2012年XX月XX日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5、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吴**,2014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吴**的事实;6、户口簿,证明被告与前妻于2006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吴**,目前吴**由被告抚养的事实;7、打印照片,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且该同居女子发来两人亲密照片承认同居的事实;8、车辆查询结果,证明被告名下拥有粤DRNXXX、粤DM4XXX及粤DP0XXX号牌三辆汽车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放弃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1-6、证据8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打印照片,缺乏证明力,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因工作结识,2012年XX月XX日办理登记结婚,2012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吴**,2014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吴**。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而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2月,原告带同孩子回娘家生活,分居至今。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拒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导致时有纠纷,但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主动积极进行沟通,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外,孩子尚小,双方更应共同努力,建立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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