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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u0026times;月登记结婚,同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李甲某,2012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为工作和生活上的原因,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甲某及婚生女儿李**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人,并各自承担抚养费;3、双方结婚期间无财产,双方债务各自承担;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但有一笔债务79743.74元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u0026times;月登记结婚,同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李甲某,2012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李**。在这期间,原、被告因为工作和生活上的原因,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在审理过程,被告提出有一笔金额为79743.74元的信用卡透支款是用于工程生意经营及家庭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共同承担该笔款项。原告表示信用卡透支情况属实,但要求由被告独自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人口信息查询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不堪同居生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及孩子抚养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对信用卡的透支原告表示情况属实,且用于家庭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各自应承担相应的部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婚生女儿李**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被告3987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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