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应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人民币7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