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关*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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