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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关*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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