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周*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铭志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