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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