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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纷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自由相识,并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都不好,因为男方一直都没给小孩生活费。自2014年开始男方有外遇,不管小孩,感情越闹越疆,自小孩读小学一年级开始分居至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由男方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家庭和小孩都不好,且现在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相识并共同居住半年后双方到五华县小都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6月12日生下男孩陈*,现小孩随原告在广州生活并在广州**龙小学就读六年级。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2日,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婚生小孩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认识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半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在十年多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亦已生育了男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点宽容与体谅,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且现小孩正处于小学毕业时期,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双方应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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