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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认识并自主恋爱,2008年O8月结婚,在惠东县平山镇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01月生下婚生女儿朱**,2011年O6月生下婚生儿子朱**。自2011年便觉丈夫行为异常,随后的两三年,丈夫异常行为更加突出,表现为:晚上不睡觉,半夜两三点才回家,然后睡觉至第二天中午11、12点,每次上厕所总要一个小时以上,荒废工作。问其原因,总以各种理由搪塞。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的异常行为由各种理由的解释演变成无休止的吵架和无言的冷战!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不久后就听到一些关于丈夫吸毒的传言。2013年冬天,当我接到惠东XX拘留所的电话,告知丈夫因吸毒被拘留的消息。经过一个星期的深刻思考,我提出离婚,被父母及兄弟姐妹劝阻,说原谅他一次,给次机会他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吸毒的三四年时间里,我们共同在惠东XX买的房子已被他偷偷卖掉,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几十万债务。即使经历过如此大的家庭变故,他仍然死性不改!仍然继续偷偷吸毒!直到2015年O6月l6日被惠东**出所查访,经家人再三逼问,才承认还在吸毒!婚后几年来,经历了家庭的数次变故,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心理创伤。我身心疲惫,毫无安全感,对被告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朱*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于2005年下半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9月18日双方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09年1月11日生育女儿朱*甲。据原告陈述: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因原告有吸毒、赌博及偶尔使用家庭暴力的恶习,2011年夫妻感情开始变淡,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4年2月15日被告因吸毒被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有吸毒恶习、夫妻之间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何某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系自主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有过吸毒,原告可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只要被告戒掉吸毒的恶习,同时双方本着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态度,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沟通,及时消除夫妻之间存在的其他矛盾和隔阂,是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离婚。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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