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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双方在江苏打工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于2004年12月31日双方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8月23日生育长子刘*乙,2013年1月24日生育次子刘*丙。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长子刘*乙归被告抚养,次子刘*丙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愿意和原告和好回去,照顾好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双方在江苏打工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于2004年12月31日双方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8月23日生育长子刘*乙,2013年1月24日生育次子刘*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婚后没有和原告进行合理的沟通,导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原告遂于2015年8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长子刘*乙归被告抚养,次子刘*丙归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超过十年,且生育二孩,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有矛盾发生是正常现象,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体谅和尊重对方,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加强夫妻沟通,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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