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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在相识一年多后,俩人互相了解后,于年月日,双方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22日生下婚生女儿陈**,现今一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食各类毒品外,还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于2014年6月17日,被告因吸毒被横**出所抓获,行政拘留十五天,并于2014年12月24日被横河镇人民政府发文开除被告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原告婚前并不知情被告有吸毒和贩毒的的恶习。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祸害社会家庭,对家庭及孩子漠不关心,全靠原告一人辛苦维持,双方矛盾不断。因此吉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陈**归原告抚养,不要求抚养费;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证据2出生证、证据3横河镇关于解除陈*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陈*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被告陈*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22日生下婚生女儿陈**。2014年6月17日,被告陈*因吸毒被博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4年12月24日中共博**委员会给予被告陈*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12月24日横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被告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原告黄*以婚前不知情被告有吸毒和贩毒的的恶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被告陈*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一女,家庭幸福美满,但是被告陈*不知道珍惜,对染上的吸毒恶习不加改正,最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受到开除被告党籍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原告黄*以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解请求除婚姻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陈**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教育成长,原告黄*请求婚生女儿陈**归原告抚养并不要求被告陈*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和被告陈*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黄*抚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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