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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