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