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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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