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罗*甲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双方当事人诉辩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2月28日生育儿子罗**。婚后因双方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引起夫妻感情纠纷,2015年10月23日,原告罗*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潘*离婚,并主张离婚后婚生儿子罗**由原告罗*甲自行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罗*甲与被告潘*离婚;
二、婚生儿子罗*乙由原告罗*甲自行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
三、原告罗*甲当庭还给被告潘*1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其因所欠他人的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