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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