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