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黄**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周*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向法院表示撤销对被执行人梁*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黄**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梁*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表示撤销对被执行人梁*的强制执行申请,故对本案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兴执委字第2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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