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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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