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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大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庞*、被告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曾**。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小孩出生后,经常为经济问题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在小孩出生四个月后,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外出广东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曾**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在本院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1页,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页,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人员基本信息表2页,证明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儿子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这么多年来一直寻找被告,但是都找不到。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核认为,对双方无异议的书证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曾**。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2009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均无联系。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小孩由谁抚养,扶养费如何负担:3、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如何分割。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原告2009年3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均无联系,互不往来,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是名存实亡,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抚养问题,婚生儿子曾**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同意抚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意见》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院对婚生小孩曾**由被告抚养予以认可;关于抚养费数额,本院结合小孩的现状及本地生活水平、双方当事人负担能力等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庞*与被告曾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乙由被告曾某甲抚养,原告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曾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玉**政局,帐户:2077,开户行:中国**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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