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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被告赵*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年月摆酒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赵**,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坏脾气暴露,在2010年女儿出生几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2012年,原告怀孕一个多月,被告在外的女人同时怀孕,被告要与原告离婚,双方又因此起争执,原告受打击一气之下割腕自杀,被告不仅不阻止,还火上浇油,并用双手掐原告脖子;怀孕四个多月时,双方又因被告婚外情发生争执,被告拿电线殴打原告,原告全身上下乌青,手上多处破皮流血,原告父母知道后把原告接回了娘家,被告当天晚上去找原告,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把原告家里的门踢烂。现因被告犯强奸罪被判入狱12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致使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解除原告的痛苦,诉请法院判决: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莫*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1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小孩的主体身份情况;2、结婚证2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2013年因犯罪判刑的事实;4、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争吵、打闹过,但未提出过离婚,原告所诉基本是事实,但我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动手把原告父母家里的门踢烂的原因是因为我真心想带原告回来一起生活,原告父母不同意我带原告回来一起生活才与原告父母发生争执的。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有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年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赵**,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被告在外有婚外情多次发生打闹。2014年2月18日,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服刑于广西钦州监狱。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共同组建了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对妻子不履行互相忠实的义务,特别是2014年被告犯强奸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坚持要求离婚。综合全案证据、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由于被告现在监狱服刑,两个小孩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莫*与被告赵*甲离婚;

二、原告莫*与被告赵**生育的小孩赵**、赵**,抚养费由原告莫*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玉**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银行:中国农**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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