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本院通知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梁*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梁*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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