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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