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1月15日原告以被告身份信息有误,待更改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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