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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