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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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