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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