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梁*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5月认识后不久,于年月日到那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孩,取名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喜欢酗酒赌博,时常在酒后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由被告监护、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证据3: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4:梁*乙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梁*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

被告辩称

被告梁*甲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喜欢酗酒赌博基本上是事实,但被告愿意改掉这个坏习惯,请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毕竟双方是经自由恋爱了解之后才结婚在一起的,夫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2、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不存在讨论小孩的抚养问题;3、被告保证改正错误来挽救这段婚姻,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和支持,给婚生小孩创造一个完整的家。综上,虽然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但是,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5月自由恋爱后即同居生活,年月日到那坡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较好,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梁**。因被告有喜欢饮酒及赌博的恶习,引起原告不满,夫妻双方经常为此争吵,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婚后共同生育有一

女儿梁*乙,彼此之间是具有夫妻感情基础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只是在生活中产生一些家庭矛盾纠纷就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但特别指出的是: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犯有脾气暴躁、经常喜欢酗酒赌博的习性,并在酒后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一定程度的伤害到了夫妻感情,被告这一行为是有过错的,但被告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改过自新;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诉与被告梁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