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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12月22日以主要证据尚未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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