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12月22日以主要证据尚未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庞*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