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潘*离婚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9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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