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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与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凤*诉被告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凤*诉称,原与被告认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个男孩,取名盘*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其好吃懒做,酗酒成性的本性,同时经常酒后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并把原告赶出家门,而且被告在2013年10月份因犯强奸罪,被那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4月才被监狱机关释放出来,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盘*乙由被告监护、抚养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证据3: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犯有重大过错,犯有强奸罪依法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盘*甲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好吃懒做等情况都不是事实,事实上孩子一直跟被告生活,同时原告与被告是双方相互了解之后才结婚在一起的,双方的感情还是比较好的,特别是小孩出生以后双方的感情更为和睦;2、被告并没有赌博好酒成性的行为发生,这是原告为了离婚而编造出的谎言;3、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不存在讨论小孩的抚养问题;4、关于被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判刑的确是事实,被告知道错了,希望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原告在被告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期间,跟其他异性有重婚的行为,原告的这些行为我都可以原谅她,请原告看在夫妻双方结婚多年的情份上,更为了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5、被告保证会真情实意的来挽救这段婚姻,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和支持,给婚生小孩创造一个完整的家。综上,虽然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但是,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被告一个机会,也请求法庭能够主持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许双方离婚,总之,我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婚生儿子盘*乙的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儿子的基本身份信息。

经过开庭质证:原、被告双方均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那坡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盘某乙。随着儿子盘某乙的出生,家庭生活各项费用开支增大,而家里又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期间,被告在2013年10月份因犯强奸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5月份出狱,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原告以此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2000株杉木林,八角林一片,碾米机、柴油机各一台(均已损坏尚未维修),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并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婚后共同生育有一

个儿子盘某乙,彼此之间是具有夫妻感情基础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只是在生活中产生一些纠纷就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但特别指出的是: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犯了强奸罪,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在夫妻感情上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持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凤*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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