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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