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怡名、被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10来天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登记结婚。1990年7月21日生育长子姜*成,1995年3月23日生育次子姜*。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结过婚,并生育有一男孩,被告有意隐瞒,欺骗了原告的感情。加上被告有赌博恶习,且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2001年离家出走,后与被告再没有任何联系,至今分居已有10余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起诉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小孩姜**、姜*已成年的事实。

2、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外出已有10余年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某辩称,被告不存在向原告隐瞒婚史的事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0余天即同居生活,没有时间向原告谈及自己的婚姻状况。之后,原告知晓了被告的婚姻状况,也表示没意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进互爱,感情很好,生育有两个小孩,日子虽苦点,但还是非常充实和幸福。被告不存在脾气不好及赌博的恶习。相反是原告脾气不好,个性强,一旦生气要十天、八天才消气,每次都是被告让原告才算结束。被告不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因为原告脾气不好,被告更不敢打原告。关于赌博,被告只是在不影响农时的情况下与寨邻打点小牌,根本就谈不上赌博。原告离家出走的真正原因是有第三者。1998年,原告外出务工时认识了长吉乡地盛村的杨*,原告与被告吵架后就跑到杨*家,被告去找原告,找不到,几天后将原告从其娘家接回家。没有过多久,原告又外出务工,之后一直未与被告联系,被告到处打听,没有消息。直到2003年,原告寄了些钱回家,被告觉得有了点希望,可是不久就听说原告已经嫁人,被告不相信,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没有变,不同意离婚。

被告姜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可能涉嫌重婚罪,本院经审查认为,第2组证据属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姜*某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10余天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0年7月21日生育长子姜*成,1995年3月23日生育次子姜*,双方至今未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2001年至2003年间,原告与被告偶有联系,原告亦寄钱回家。之后,原告与被告再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15年6月24日,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姜某某提出要原告黄某某给予其经济补偿1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黄某某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登记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关系。2003年后,原、被告一直未有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可视为已经破裂。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某某提出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