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后于1993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田**,儿子田**。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还好,但近几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独自到浙江、广东打工。婚后,原、被告没有什么财产,现原告有贷款30000元,也不要求被告偿还,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原、被告之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成年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199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9月10日生育女儿田*珍;1998年3月26日生育儿子田*林。2009年农历4月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离家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且没有任何联系。2015年10月30日原告向**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庭审笔录、被告父亲姚**的证实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2009年农历4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田**的抚养问题。因小孩田**一直由原告抚养,为考虑到小孩天政林的健康成长,小孩天政林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田某某请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小孩田某林由原告田某某抚养,被告姚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