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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会梅诉罗章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XX诉与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年后便自由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9日生育长子罗XX,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与原告吵架,并发信息威胁原告家人,同时被告对子女的生活不闻不问,夫妻间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子女罗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称被告脾气大、性格不合,这不是事实,原、被告是经交往一年后才结婚的。2.原告称被告有枪,这也不是事实,你们可以去查。3.原告说被告对孩子不好,但孩子一直是被告在监护。4.近6年来,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吵架虽然有,但很正常,主要是经济问题导致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便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2月生育长子罗XX,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导致感情有所疏远。2014年被告常在外务工,并与原告分居至今。2014年11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同时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一年的自由恋爱才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基础较好,并于2009年生育子女罗XX。虽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但未能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谦让、包容,家庭是能够维持下去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XX提出与被告罗XX离婚,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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