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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未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后于2010年2月11日在u0026times;u0026times;县u0026times;u0026times;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同年7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甲。2013年5月,原告向原告父亲李**借10万元在u0026times;u0026times;县城翡翠国际购买一套商品房交首付,但至今未交房。2013年以来,原、被告常为一些家庭琐事相互争吵,夫妻之间的感情渐渐淡化。经原被告充分考虑协商,认为夫妻关系缘分已尽,于2013年6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还没有来得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就外出,至今没有回来。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3、在u0026times;u0026times;县城翡翠国际六栋23层一套商品房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10万元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戴*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7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在u0026times;u0026times;县翡翠国际购得一套商品房,价值人民币261526元,首付81526元,余款18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每月偿还1600元;借原告父亲李**10万元付房屋首付。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借条、购房合同、有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夫妻感情问题,因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分居生活已两年多,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下落不明,李*甲一直与原告李*某一起生活,故原告诉请婚生子李*甲由其抚养,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应根据本地生活实际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在u0026times;u0026times;县翡翠国际购得一套商品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向中**银行贷款180000元购房、向原告父亲李**借款100000元支付首付,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庭审中陈述借原告之姐李*某40000元装修,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诉与被告戴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李*甲由原告李*某抚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下个月的30日前,由被告戴*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给原告李*某抚养孩子,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共同财产:位于u0026times;u0026times;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路西端北侧翡翠国际6幢2单元23层5号商品房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借中**银行贷款人民180000元、借原告父亲李**人民币10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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