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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于2015年11月24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2010年8月15日按当地习俗办酒结婚,同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杨*、长子杨*。婚后双方一直在做生意,自从生育长女后,被告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有时还会动手打人,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可被告却变本加厉对原告大打出手,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6月底,双方因家庭做事吵闹,被告把原告关在牛圈里,还拿刀威胁原告,直至凌晨2点原告娘家人来到后原告才被放出来接走。2015年7月中旬,又因家庭琐事,被告扬言要砍死原告,并对4岁半的长女家暴,吓得原告带着长女连夜走路到镇宁娘家。7月20号左右,因原告父母要外出打工,原告给父母花了一百多元买吃的,被告不满,又一次家暴。自此,原告没敢再回家,将长女交由娘家照顾,自己远走他乡打工,期间被告一直电话威胁不放过原告及家人。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杨*由原告抚养,长子杨*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是好的,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答辩人诉称将其关在牛圈里不属实,答辩人家没有牛圈,答辩人也没有打电话威胁被答辩人,只是请求被答辩人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9年自由恋爱,2010年9月22日(农历八月十五)按当地习俗办酒u0026ldquo;结婚u0026rdquo;,同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女杨*、长子杨*。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带着长女杨*离家外出至今。

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要求和好,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诉请离婚,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在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加之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关系相处不太融洽,现子女还小,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多为孩子着想,共建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某某诉请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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