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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子女田*甲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婚前被告在原告母亲处借有20000元,已经偿还5000元,尚欠15000元被告应予偿还。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作举证和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2013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甲,近年来原被告一同在外务工,务工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性格怪异,且疑心过重,没有基本的夫妻信任,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婚姻登记材料在卷为凭。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谈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虽然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致本院无法查明原告所述是否属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自行承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至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费200元,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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