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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代理人刘**,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原告与被告朱*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同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子朱*甲。共同生活期间建有坐落某地房屋两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外出务工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肖*与被告朱*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同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子朱*甲。原告肖*与被告朱*自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起分居至今。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告肖*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肖*与被告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长子朱*甲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由原告肖*每月支付给被告朱*孩子抚养费350元。原告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诉与被告朱*离婚,予以准许。

二、长子朱**由被告朱*抚养,原告肖*每月支付给被告朱*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50元,直至朱**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肖*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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