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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亦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李*乙原告抚养,不要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意与原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期间认识谈婚,同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1日生育一子李*乙(现跟随原告之母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及户口册复印件在卷为凭。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李*乙现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周*请求判决子女李*乙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周*明确表示不要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该行为系原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周*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子女李*乙(男,2009年8月11日生)由原告周*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自行承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至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费200元,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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